
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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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8.物流企業自有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9.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1.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3.依法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4.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17.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18.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支持防護救治方面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比照執行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直接享受
【辦理方式】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發放單位無需申報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等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 的個人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直接享受
【辦理方式】發放單位無需申報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無需提供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二、支持物資供應方面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申請辦理
【辦理方式】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申請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具體內容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清單
序號 |
分類 |
物資清單 |
一 |
醫療應急物資 |
1.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隔離面罩、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相關醫療器械、酒精和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 |
2.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重要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 |
||
3.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的通信設備。 |
||
二 |
生活物資 |
1帳篷、棉被、棉大衣、折疊床等救災物資。 |
2疫情防控期間市場需要重點保供的糧食、食用油、食鹽、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方便和速凍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
||
3.蔬菜種苗、仔畜雛禽及種畜禽、水產種苗、飼料、化肥、種子、農藥等農用物資。 |
工業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醫療應急)清單
序號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物資清單 |
1 |
一、藥品 |
(一)一般治療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療藥品 |
α-干擾素、洛匹那韋利托那韋片(盒)、抗菌藥物、甲潑尼龍、糖皮質激素等經衛生健康、藥監部門依程序確認治療有效的藥品和疫苗(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 |
2 |
(二)中醫治療藥品 |
藿香正氣膠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顆粒、連花清瘟膠囊(顆粒)、疏風解毒膠囊(顆粒)、防風通圣丸(顆粒)、喜炎平注射劑、血必凈注射劑、參附注射液、生脈注射液、蘇合香丸、安宮牛黃丸等中成藥(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蒼術、陳皮、厚樸、藿香、草果、生麻黃、羌活、生姜、檳郎、杏仁、生石膏、瓜蔞、生大黃、葶藶子、桃仁、人參、黑順片、山茱萸、法半夏、黨參、炙黃芪、茯苓、砂仁等中藥飲片(以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為準)。 |
|
3 |
二、試劑 |
(一)檢驗檢測用品 |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 |
4 |
三、消殺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裝材料 |
(一)消殺用品 |
醫用酒精、84消毒液、過氧乙酸消毒液、過氧化氫(3%)消毒液、含氯泡騰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劑等。 |
5 |
(二)消殺用品主要原料 |
次氯酸鈉、雙氧水、95%食品級酒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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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消殺用品包裝材料 |
擠壓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紙箱、標簽等。 |
|
7 |
四、防護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產設備 |
(一)防護用品 |
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服、負壓防護頭罩、醫用靴套、醫用全面型呼吸防護機(器)、醫用隔離眼罩/醫用隔離面罩、一次性乳膠手套、手術服(衣)、隔離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醫用帽(病人用)等。 |
8 |
(二)防護用品主要原料 |
覆膜紡粘布、透氣膜、熔噴無紡布、隔離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霧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條、拉鏈、抗靜電劑以及其他生產醫用防護服、醫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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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防護用品生產設備 |
防護服壓條機、口罩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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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五、專用車輛、裝備、儀器及關鍵元器件 |
(一)車輛裝備 |
負壓救護車及其他類型救護車、專用作業車輛;負壓隔離艙、可快速展開的負壓隔離病房、負壓隔離帳篷系統;車載負壓系統、正壓智能防護系統;CT、便攜式DR、心電圖機、彩超超聲儀等,電子喉鏡、纖支鏡等;呼吸機、監護儀、除顫儀、高流量呼吸濕化治療儀、醫用電動病床;血色分析儀、PCR儀、ACT檢測儀等;注射泵、輸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
11 |
(二)消殺裝備 |
背負式充電超低容量噴霧機、背負式充電超低容量噴霧器、過氧化氫消毒機、等離子空氣消毒機、終末空氣消毒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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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電子儀器儀表 |
全自動紅外體溫監測儀、門式體溫監測儀、手持式紅外測溫儀等紅外體溫檢測設備及其他智能監測檢測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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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關鍵元器件 |
黑體、溫度傳感器、傳感器芯片、顯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測器、電接插元件、鋰電池、印制電路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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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生產上述醫用物資的重要設備 |
|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執行。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7.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政策內容】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油、肉等儲備商品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
1.與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合同;
2.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單據或憑證;
3.承擔儲備任務的自用房產、土地的證明材料;
4.承擔儲備商品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
(2)《江蘇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蘇財稅〔2019〕 50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8.物流企業自有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政策內容】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間】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
1.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占地情況平面圖(用地規劃圖、建設施工圖等);
2.各類倉儲設施的竣工驗收報告;
3.對外租賃土地用于倉儲的,應出具承租方用地的使用情況說明。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 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7]33 號)(新的文件未下發)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三、鼓勵公益捐贈方面
9.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發生符合條件捐贈的企業或個人
【政策內容】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企業自主申報;個人自主或扣繳申報
【辦理方式】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辦理或自行辦理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票據中注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
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享受的,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捐贈票據的復印件,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自行辦理享受的,應當在申報時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捐贈票據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0.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發生符合條件捐贈的企業或個人
【政策內容】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企業自主申報;個人自主或扣繳申報
【辦理方式】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辦理或自行辦理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個人: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享受的,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捐贈接收函的復印件,其中捐贈股權、房產的還應出示財產原值證明;自行辦理享受的,應當在申報時報送《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捐贈接收函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1.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 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政策內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享受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享受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 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 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 益)的50%以上。
【執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在電子稅務局辦理網上申報享受或在辦稅大廳辦理申報享受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咨詢電話】 12366、96888787
13.依法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內容】
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業納稅人,暫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執行期間】2020年上半年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納稅人在網上填報申請資料,稅務機關即時核準。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根據江蘇省電子稅務局在申報表中設定的申請資料提交。
【政策依據】《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公告》(蘇財稅[2020]8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4.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政策內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執行期間】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辦理類型】自主申報
【辦理方式】通過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或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請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線下:辦稅服務廳申報
【提交資料】無需提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5.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各類中小微企業享受免征政策;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享受減半征收政策。
【政策內容】
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
【執行期間】2020年2月至6月
【辦理類型】直接享受
【辦理方式】人社部門核定減免后的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部門征收,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等渠道繳費時直接享受減免,或者稅務部門發起批量扣款時直接享受減免。
【提交資料】無需提供
【政策依據】《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7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6.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享受主體】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內容】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雇主繳費(不含應由個人繳費部分)。
【執行期間】2020年2月至6月
【辦理類型】直接享受
【辦理方式】人社部門核定減免后的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部門征收,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等渠道繳費時直接享受減免,或者稅務部門發起批量扣款時直接享受減免。
【提交資料】無需提供
【政策依據】《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7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7.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享受主體】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企業(包括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政策內容】從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對企業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征收,2020年2月泰興市企業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為4%,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減征,費率為2%生育保險費用不實行減征與職工醫保合并征收,費率為0.5%。
【執行期間】2020年2月至6月
【辦理類型】直接享受
【辦理方式】人社(醫保)部門核定減免后的應繳費額傳遞給稅務部門征收,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等渠道繳費時直接享受減免,或者稅務部門發起批量扣款時直接享受減免。
【提交資料】無需提供
【政策依據】《關于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通知》(泰醫保發[2020]15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
18.緩繳社會保險費
【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政策內容】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由當地稅務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在企業申報后的 5 個工作日內做出認定,符合條件的可緩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 6 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企業信用和職工個人權益記錄。
【執行期間】2020年內
【辦理類型】申請辦理
【辦理方式】企業可通過電子稅務局、郵件、電子郵箱等方式向參保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表辦理緩繳社保費業務。
【辦理渠道】線上:江蘇省電子稅務局申報、daixiu2020@126.com;線下:社保費征收廳申報
【提交資料】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表
【政策依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31 號)
【咨詢電話】12366、96888787、87729563(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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